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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企劃經理人職業工會 電話:(02) 8369-1100 (午休時間12點~1點)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1號16樓之2
一、 國民年金於 97 年 10 月 1 日 開辦,依照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的規定,年滿 25 歲、未滿 65 歲的國民,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在沒有參加軍保、公教保、勞保、農保期間,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(簡稱國保): (一) 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( 指勞保老年給付、軍保退伍給付、公教保養老給付 ) 。 (二) 在 98 年 1 月 1 日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,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( 無年資限制 ) 且未曾領取軍保退伍給付、公教保養老給付。 (三) 在 98 年 1 月 1 日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, 112 年 9 月 30 日前(即國民年金法施行 15 年內),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未滿 15 年,且未曾領取軍保退伍給付、公教保養老給付。 二、 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(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、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、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),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。 三、 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,因未計勞保年資,如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( 二 ) 或 ( 三 ) 的情形,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。 四、 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或國防役者,於參加替代役保險(非軍保)期間,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。 五、 旅居海外之國民,如果超過 2 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被除戶籍(非除國籍),則在除籍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。如未被除戶籍或已恢復戶籍,且符合前述第一項國民年金加保資格,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。
企劃經理人職業工會-新版